归档时间:2020-01-21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书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1-06 00:00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社局     浏览数:
    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合理预期和尽量避免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予以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和相互之间不矛盾,仲裁请求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适当,不可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对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予以驳回。
    三、逾期变更请求事项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事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四、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五、不按时出庭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当事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三十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授权不明
    当事人有代理人代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仲裁结果。
    八、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纳,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除外。
    九、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明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正确的地址。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正确的地址或者重新提供的地址仍然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将撤销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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