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安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程序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7 00:00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社局     浏览数:
      1、门诊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持个人医保病历证、IC卡可在任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其程序为:挂号→就诊→检查申请或处方→结算→检查或取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配药品。
    2、特殊病种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患纳入特殊病种管理的21种疾病,且病情达到确认标准的,可申办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每年的四月和九月中旬)。先由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单位盖章的申请书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病情资料:包括近两年的治疗资料,近期相关的化验单报告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交验合格后填写《安化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鉴定审批表》,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初审鉴定,初审合格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组织县内医疗专家集中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县医保中心发放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本人的医疗保险卡、通知书、费用处方和正规有效票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住院程序: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在县内可选择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持本人医保病历证、IC卡,按以下程序办理住院手续:参保患者持《住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经治医师签署诊疗意见→经医院医保科审批→办理入院手续→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住院治疗→出院结算。
    4、转诊转院及报销程序:
    参保患者的病情因定点医院的技术力量或医疗设备等原因而不能诊治,可以转上级医院进行诊治,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原因→经县内二级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医保科核实→分管院长批准→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凭本人医保证、IC卡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病情证明、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正规票据,到县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自行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大病医疗审批及报销程序:
    参保职工当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10%的费用,余下的费用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按规定办理结算。其审批报销程序是: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大病互助医疗书面申请,并填写《大病医疗互助审批表》,由定点医院签署继续治疗意见后,报县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大病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于每月20日—25日,凭本人IC卡、大病医疗互助审批表、病情证明、费用明细汇总详单、有效正规发票,到县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6、意外伤害医疗审批及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因突然发生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偶然的客观事件对人体造成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须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7日内,持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证明(注明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证明人),急诊病历,由接诊定点医院医保科负责初审,报县医保中心复审认定。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由患者垫付,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凭费用明细清单、正规有效发票及意外伤害医疗审批表,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但参保人员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酗酒、吸毒、宠物致伤、生育、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等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范畴。未经审批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规定:
    异地安置人员(指长期居住县外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在统筹地区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参保人员),在就近地选择1-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好异地安置人员自选医院的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终结后1个月内,由本人或家属(或委托单位医保经办人),凭医保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有效正规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前向县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同时传真其病情诊断证明材料。未经报告或在非选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异地急诊就医规定:
    参保职工在异地突发疾病需就地急救、抢救的,可在就近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入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县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同时传真其病情诊断证明材料。未经报告在县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在异地急诊抢救并转入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凭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有效正规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县医保中心按县内同等类型标准的规定审核报销。
    9、精神病患者就医规定:
    凡需治疗的初发精神病患者,必须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其监护人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发病初三个月内最高发生额限9000元;住院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按每人每月1500元,个人自负10%的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门诊治疗者,其个人帐户用完后,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其监护人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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