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1 00:00     信息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数:
湘发改价服〔2015〕100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收费行为, 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湘价服〔2009〕34号、湘价服〔2011〕57号、湘价服〔2013〕131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 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转让手续费, 并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2元; 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其中: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每平方米1元。 新建商品住宅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为0.5%, 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为1%, 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 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下列情况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房屋转让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四)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 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四、取消住房、非住房的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及房屋租赁手续费。

  五、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收费标准。 各房屋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省之前发布的有关房屋转让手续费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34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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