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作者:未知用户     发布时间:2013-01-07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项目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项目编码

43092300GS-XK-027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受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1

决定机构

工商局

办理条件

安化县境内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申办资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分支机构负责人属流动人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非流动人口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办事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发照

项目表格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运行流程图

受理→审查→决定→发照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查询方式

安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安化县政务服务中心网

咨询电话

7225161

投诉电话

7821650

在线办理链接地址

 


责任编辑: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