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评分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08 11:53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代表履职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与附加项目。基本项目主要依据代表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代表义务,考核代表参加县人代会议的情况及闭会期间工作的情况,以及代表加强自身形象建设的情况,设基本分100分。附加项目主要考核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职的情况,设奖励分,最高50分。基本分与奖励分相加即为代表年度履职考核得分。

一、基本项目评分细则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会议期间履职情况(30分)

1.按时出席各项会议

20

全程按时参加各次各项会议计20分。会议全程请假的扣减10分。请假缺席全体会议的每次扣减3分,缺席代表团集中或分组审议的每次扣减2分。应参加主席团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而未参加的,每次扣减2分。属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因会务工作请假的,不予扣分。

2.积极审议发言

10

在代表团集中或分组审议中,遵守会议规则,发言2次以上的计10分,发言1次计5分,未发言的不计分。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闭会期间履职情况(55分)

3.积极参加代表业务培训

10

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业务培训,无请假、缺席情况,计10分;请假每次扣减2分;无故缺席每次扣减5分。不计负分。

4.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20

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学习、调研、视察、评议、走访群众等小组活动,无请假、缺席情况,计20分;请假每次扣减2分;无故缺席每次扣减5分。不计负分。

5.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

25

积极参加联系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计25分;请假或缺席统一安排的联系活动的,每次扣减2分。不计负分。

代表自身形象建设(15分)

6.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15

代表在考核期内,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计15分;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每次扣减5分;受到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每次扣减8分;受到撤职、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记0分,当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二、附加项目评分细则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附加考核项目

7.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

最高8分

代表领衔提出合格议案,每件加计1分,所提出的议案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另加计3分。代表领衔提出合格建议,每件加计1分,所提出的建议确定为重点办理建议的,另加计2分。

8.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

最高4分

每次加计1分。是出席会议成员的,不另加计分。

9.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最高2分

每次加计1分。是出席会议成员的,不另加计分。

10.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最高2分

每次加计1分。是出席会议成员的,不另加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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