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5:39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5号

  常德湘联木业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22NC7X5W,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北路115号一楼,负责人:唐建平):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2月5日琚安明等13人投诉你单位分包的安化县滔溪镇百花寨文旅建设项目拖欠工资560780元。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5号),你单位收到本机关的文书后并未报送相关材料,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机关按照琚安明等13人投诉工资金额共计560780元直接进行认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将拖欠琚安明等13名劳动者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56078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改正而未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5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仍未支付到位。

  以上事实有琚安明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5号)、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5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琚安明等13名劳动者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56078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至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威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初审初校:刘  伍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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