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9 10:07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6号

  湖南省卓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PP7U2XH,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雪峰路与桐子坪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周阳):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2月20日刘森义投诉你单位分包的S238安化东坪至渠江公路狮子山大桥工程项目拖欠他工资24549元。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6号),你单位收到本机关的文书后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复印件。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刘森义的工资24549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10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仍未支付到位。

  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周阳、劳动者刘森义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湖南省卓旺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记录(刘森义提供)、《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1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刘森义工资24549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谌慧敏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


初审初校:刘  伍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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