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3 11:53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7号

  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48387639U,地址:安化县东坪镇酉州村,法定代表人:刘训兵):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6月9日,蒋燕向本机关投诉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13867.48元。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5年7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2号),你单位收到本机关的文书后于2025年7月8日向本机关进行了回复,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7月至12月工资表,对蒋燕的工资没有提出异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将拖欠蒋燕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13867.48元支付给蒋燕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1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蒋燕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至11月份工资表、《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蒋燕工资共计13867.48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至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此页无正文)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3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初审初校:刘  伍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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