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7 10:06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9号

  湖南佰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00AM1Y,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梅城工业园7栋,法定代表人:刘基传):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起唐建平等15名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240504.24元。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3号)。2025年9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基传提供工资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潘科、伍水香二人的投诉不予认可;对吴欢、夏盅来、蒋桂花、张千光、袁诗友、周立芳、曾望秋、金将军、黄荣丹9人认可的工资金额少于劳动者本人投诉金额。吴欢等9人对你单位核定后的工资进行了确认。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彩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拖欠唐建平等1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17825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向你单位彩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唐建平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刘基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唐建平等13名劳动者在你单位的工资共计217825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谌慧敏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初审初校:刘  伍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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