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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决字〔2025〕10号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法定代表人:祝庆祥):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日,向云等8名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承建的益阳安化碧桂园第三方抢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共计81838元。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9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5号),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到本机关对向云等8名劳动者投诉金额进行确认,对投诉工资金额无异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将拖欠向云等8名劳动者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81838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仍未支付到位。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5〕1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员工刘娜、受委托人邹云之、劳动者向云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益阳安化碧桂园第三方抢工工程》合同复印件、《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5〕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870203210000002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谌慧敏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
一审:刘 伍 二审:刘少岩 三审:夏仁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