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0 11:29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10号

  安化县陶雨魁面食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E769G75D,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萸江路萸江学校2号门面,经营者:肖光明):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5年9月8日,范勇等3人向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20567.73元。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16日向肖光明彩信送达《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于2025年9月18日在安化县陶雨魁面食店张贴送达《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于2025年9月22日在经营者肖光明住址所在地张贴送达《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6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8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且仍未支付到位。

  以上事实有范勇、蒋艳、刘清、刘金洲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范勇工资2949.47元、蒋艳工资2618.26元、刘清工资150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审:刘  伍

二审:刘少岩

三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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