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3 09:40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2号

  安化县貂主角品牌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E3JD24XL,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溪以西宏盛名府第一期121号,经营者:卢雪春):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6年3月6日,张新桃、赵娅琼到本机关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合计8735元。本机关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4月1日向你单位经营者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3号),你单位收到本机关的文书未报送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张新桃、赵娅琼工资共8735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张新桃、赵娅琼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卢雪春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1号)及

  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张新桃、赵娅琼工资共计8735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至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9日


一审:刘  伍

二审:刘少岩

三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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