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5 15:20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1号

  安化县城南区宏鑫石材瓷砖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P3T555,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柳树塘村岩嘴湾十栋,经营者:王和岩):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6年3月6日,梁景辉到我单位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合计19796元。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3月31日向你单位经营者王和岩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2号)。你单位未报送相关材料,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接认定欠薪金额,其欠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你单位将拖欠劳动者梁景辉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19796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2号)文书后,你单位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梁景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欠条、宏鑫石材2025年2月至9月记工表、《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梁景辉工资共计19796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审:刘  伍

二审:刘少岩

三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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