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26 17: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3号

  安化县莱茵彼岸中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WDJJ49,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怀慈花园综合楼第二层门面,法定代表人:邓建):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4日,禹长江、黄淑雨、贺辉、张焕、黄节琴、王万红、张振平、何政军等8人向本机关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82000元。本机关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建委托邓湘枝到我局签收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5号),委托人邓湘枝对上述投诉人的欠薪金额进行了笔录确认。2026年6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邓湘枝到我局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9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2026年7月2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邓湘枝到我局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3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且仍未支付到位。

  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邓建的委托人邓湘枝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焕、黄节琴、王万红、张振平、何政军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邓建的委托人邓湘枝向员工禹长江、张焕、黄节琴、王万红、张振平、何政军出具的工资欠条复印件,《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禹长江工资8000元、黄淑雨工资6000元、贺辉工资7000元、张焕工资24000元、黄节琴工资9000元、王万红工资5000元、张振平工资8000元、何政军工资150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威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5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审:刘  伍

二审:李  艳

三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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