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作者:安化县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5-04-01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安工发[2015]8

 

 

安化县总工会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工会联合会、人社服务中心、县属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职工和企业共谋发展、共享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的总要求,根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紧紧围绕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依法推进、利益兼顾、科学合理、保持稳定”的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履约实效,促进劳资双方互利共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安排

(一)要约时间:2015年3月—5月。

(二)要约范围

1.已建工会但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2.工资集体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3.行业特色鲜明、中小型企业集中、适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

(三)要约重点: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福利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和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非国有企业要参考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加相应提高等问题。

(四)要约程序

按照《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要约,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要约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代行要约;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可以由行业或地方工会组织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协商要约行动,代表企业职工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相关工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企业行政方收到要约后20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行政方也可以主动向职工方发出要约。

三、要约要求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协商内容;以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等为重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通过要约行动,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工资分配监督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四、要约措施

(一)各级工会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中,应主动协调、督促落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全县各企业工会要主动要约,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和重点,切实解决广大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偏低,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突出问题,着力提高要约行动的实效性。

(二)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认识,增强协商意识,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制作宣传专刊、悬挂横幅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督查,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社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情况说明书由发起要约的工会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查。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资料已上传至安化工会网和安化工会QQ群(号码:84556754)

 

 

                           安化县总工会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                 

 

1

 


附件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