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制度
作者:安化县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3-11-01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一、权力行使依据 
   《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493号令第六条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参加县政府事故调查处理组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三、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步骤: 
  接到企业工会或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工健康卫生条件的投诉,县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信息反馈中有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合法权益的,县总工会应及时组织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确有问题存在的,应与企业行政协调解决好相关问题,改善职工作业环境,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行政拒不进行整改的,县总工会应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反映,以保证及时整改。 
   四、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步骤: 
县总工会根据政府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派专人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县总工会事故处理人员要服从领导小组领导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事故原因,要求追究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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