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的“准则”“条例”公开课集

来源:未知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5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湖南作专题辅导报告

 

    2月19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湖南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党建专题培训班上作了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辅导报告,给湖南的“关键少数”上了生动的“准则”“条例”公开课。2月底以来,全省各地陆续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专题辅导报告,省纪委组织到省直单位和市州开展了专题宣讲,省纪委官方微信“三湘风纪”以《张军副书记的“准则”公开课》为题,梳理出精彩观点,分十二个专题逐一发布,受到了广泛好评。应党员干部和广大网友的要求,现将这十二期内容集中发布,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戴着党员的桂冠,有钱也不能任性!

    党风正、政风清、社风淳。《条例》新增加了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的处分规定。《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最重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这实际上是《准则》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保障性条款。它的依据就是党章规定的,要求我们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也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们有一些“土豪式”的党员,有了两个钱,家里有人经商办企业或者本人是经商办企业的,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群众反映强烈。你要记得你是党员,不能戴着党员的桂冠,不遵守党的纪律,不按照党章的要求办!所以这样的规定,不是没有道理,而是确实必要,是落实党章的要求,是把党员放在群众的监督下。

    二、收受礼金礼品问题  不能不管

    “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像收受礼金礼品问题,以前的《条例》只规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能收,与执行公务无关的,纪律不予限制。但从现实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这是一个风气问题,不能不管。这次写在了修订后的《条例》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收和送,都是违纪,都要追究党员的纪律责任,把形成腐败的土壤铲除掉。

    三、领导干部家风绝不是领导干部个人的事情

    《准则》第七、八条规范,提倡的是中华传统美德,也就是如何建设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家风。每一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风决定了一个村镇的镇风,决定了社会的社风。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也是给孩子扣上第一粒扣子的人,扣子扣正了,走向学校、走向社会、走向领导岗位,其他的扣子才能依次扣紧;第一粒扣子扣歪了,走向社会很难继续端正下去。领导干部是标杆,自己的家风影响深远。同时,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容易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和唯利是图者围猎的对象,如果家风不纯,家庭成员品德不过关,同样会影响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许多落马的领导干部就是被“枕边风”、被子女所累,最后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领导干部家风绝不是领导干部个人的事情,也不是一家的事情,而是党风的一个折射点,也是一系列腐败案件最初的那个“源”。修身齐家是在《礼记·大学》里讲到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然后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穷究事理、身清气正,然后才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问题。这两条格外重要,领导干部要常常反省审视自己。

    四、准则不是软约束,不要糊里糊涂违反了

    廉洁自律准则每一条都是精华,在实际当中,怎样做到贯彻执行?我认为包括《准则》在内的任何一个党内法规的执行,一要靠自觉,二要靠强制。就《准则》来讲,主要是靠自觉,相信全党也有这个自信,通过严肃教育积极倡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都能身体力行,努力做到。同时,任何法规与道德规范不同,要靠强制力去抓,这个强制的规定,就是党内的相关法规,《纪律处分条例》是首要的。比如,《准则》第一条公私分明,如果违背了,在纪律处分条例里都能找到相应的惩戒条款。

    其实就是典型的道德规范,扶老携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这样一些道德规范,也有强制力。有的领导干部觉得,处分我可以,能不能把我个人的生活作风问题写在处分决定里,不公布出去,或者是吃吃喝喝、违反“四风”,处分了我能不能不通报。担心的是什么,畏惧的是什么,正是舆论。我们在古代农耕社会,为什么族规家规乡规民约能起那么大的作用,因为熟人社会,大家都知道,一旦违反了家规族规,违反了社会道德,难以生存下去,比起现在的刑法力度一点不弱。我们今天人员流动如此之大,是陌生人社会,我们用的也是道德戒律的基本元素。通报让大家受教育,让大家都知道。这个教育,这个压力,为什么我们党内的一些领导干部觉得如此地难承受,还是道德的戒律在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廉耻之心尚存。廉洁自律准则也要靠强制力去遵守,违背了能够找到相关的规范去处罚。一定要做个明白人,不要糊里糊涂违反了准则的要求,以为是软约束,绝不是的。

    五、《条例》中的“治病救人”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其中第五项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执行纪律的目的不是“治死”。总书记讲壮士断腕,要以这种勇气和魄力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壮士断腕,为的是这个壮士能活下来,为党的事业继续工作做贡献,没有说壮士断头,目的是什么?救人。岐山同志也一再讲,惩是为了治。中国文字哲学就体现在这里,惩治惩治,绝不是为了惩、而是为了治而惩。这一点,我想大家就能理解为什么要采取宽严相济,严也是为了治。那么,在过去三年的执纪实践中,未来包括本届中央、下一届持续下去,我们都要按照现在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这个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违纪案件。

    从中央纪委来说,去年岐山同志明确讲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都是这项原则的具体贯彻执行。红脸出汗,这是日常的提醒,是批评,是教育,批评和教育也是执纪的一种方式。这个大家,特别是我们领导同志,一定要了解。党章第38条这样规定,对违纪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这样大家就都知道了,批评教育也是执纪的一种方式。所以红脸出汗是第一种形态,是常态,日常就要做。如果这个我们坚持做到了,“四风”、八项规定这些面上的东西应该会得到更彻底的治理。第二种形态是轻处分、组织处理,应该是执纪各类处分中的多数。第三种形态是重处分,“断崖式”处理。如果前三种我们都能正常做到,那么开除党籍、移送司法,用岐山同志很有特点的那种表述,就是“极极少数”。

    六、原《条例》70多个涉罪条款删了,说明什么?

    纪严于法说的是纪律的规定是要严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治集团,如果没有更严明的纪律约束,我们同一个普通老百姓就没有区别了,和一个普通社团就没有区别了。因此,老百姓能做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不一定都能做。比方说过奢靡的生活,普通老百姓可以,你有钱是自己的,可能要受点约束的是舆论、道德的批评,国法管不了他。党内就不行了。现在不是规定下来了吗?生活纪律里脱离群众的奢靡生活是要受到党纪处分的,这就是严于国法。

    纪在法前,指的是什么呢?既然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还没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时候,纪律就要挺在前面了。违纪了就要处罚,如果所有违纪行为都能及时处罚,肯定不会违反国法,讲的是这个道理。

    条例第27条到29条是纪法分开的内容。原来的条例178条,有70多条是涉法条款。贪污贿赂国家法律有规定,我们条例也作了规定,甚至是叛国、贩毒等刑法中的重罪,在我们的纪律处分条例里也作了规定。现在全部删去,删去以后怎么办啊,出现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今后怎么处理?第27条到29条作了规定。按照第27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为什么这里讲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到开除党籍,如果是过失犯罪,比方说交通肇事,被判处缓刑或是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继续原来的工作,但是最低的处分要撤销党内职务。也就是说只要涉嫌犯罪,最低要撤销党内职务,作为普通党员那就是留党察看了。第27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把原来的纪律处分条例里的70多个涉罪的条款都删去了,实际上是更严了。因为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罪名是470多个,原来条例顶多规定了六七十个,涉法条款就是70多项,还有一些就是行政法规,现在450多个条款全部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