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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安化县财政局 安化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 集中照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3 15:44 信息来源: 县残联 浏览数:
AHDR-2025-53002
安残联〔2025〕3号
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安化县财政局 安化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 集中照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残联、财政办、社会事务中心: 为落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湘残联字〔2024〕13号)和益阳市残联、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益阳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办法(暂行)》(益残联〔2025〕19号)精神,推进全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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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安化县财政局
安化县民政局 2025年9月22日
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最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湘残联字〔2024〕13号)和益阳市残联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益阳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办法(暂行)》(益残联〔2025〕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自主自愿、责任共担,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 第三条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县残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区域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集中照护工作。县残联牵头做好集中照护工作,及时了解残疾人需求,加强集中照护对象管理,做好对象审核、信息采集和动态调整、补贴资金测算、公开公示、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投诉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和集中照护机构所属乡镇负责管理和监督机构的集中照护工作,通过增设护理床位、开展人员培训等方式提升集中照护机构照护能力,动态调整集中照护机构;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会同县民政局、县残联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集中照护对象
第五条 申请集中照护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安化县户籍且16-59周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包含这两类残疾之一的多重残疾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自理能力为失能,家庭欠缺照护能力; (五)无暴力倾向、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集中照护的情形; (六)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按合约缴纳费用。 第六条 同一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政策。
第三章 集中照护机构
第七条 按照便于管理、利于照护、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结合集中照护需求人数,依法依规确定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运营管理规范; (二)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 (四)守信、守法、守规,无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责任事故。 第八条 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确定照料护理等级,提供基本的生活和照料护理等相关服务。
第四章 照护服务流程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残疾人证、低保证明、体检报告(含丙肝、结核、梅毒、艾滋病等检查项目)等原件。 第十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其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据实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复核。县残联在复核材料基础上,要对申请对象的自理能力、精神状态、健康情况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入住。申请人自愿选择由县残联确定的集中照护机构入住。申请人(困难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集中照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县残联应当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及协议期限等。集中照护对象按月缴纳集中照护费用,入住机构期间因医治疾病产生医疗、陪护等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由照护对象家庭承担。入住满30日后,凭缴费凭证向县残联申领补助金,补助金从入住机构当月起计算核发。 第十二条 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一人一档。集中照护机构于每月底将集中照护对象增减变动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残联备案。县残联应会同县民政建立集中照护人员基础数据动态调整、信息比对机制,确保集中照护对象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退出。困难重度残疾人因身体状况、低保身份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或不履行四方协议,不及时缴纳集中照护费用的;或个人意愿发生变化,自愿退出照护的;或因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终止照护的,集中照护机构应告知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据实结算费用,县残联据此停止发放集中照护补贴。因机构动态调整被退出的,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商榷安排。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集中照护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确定。 第十五条 对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的集中照护对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对享受单人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500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800元/月。补助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月发放至集中照护对象或其监护人。 第十六条 困难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由本人或监护人按月向集中照护机构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对集中照护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集中照护机构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5〕2号)执行。 第十八条 所需资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分类分档分担责任。省级补贴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残联、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要紧盯入住对象、机构运行、资金绩效等问题易发、多发环节,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挤占挪用、低效浪费等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止。
附件:1.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2.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汇总表 3.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异动表 4.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四方协议
附件1
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该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级残联、民政部门、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2
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汇总表
县市区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异动表
县市区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化县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四方协议
甲方(照护对象及其监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残疾人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 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照护对象关系: ,联系电话: 。
乙方(集中照护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丙方(乡镇、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丁方(县级残联):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经甲方自愿申请入住乙方机构,丁方、乙方同意甲方入住。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照护服务内容 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的生活和照料护理等相关服务,包括为甲方提供食、住、个人卫生护理、基本康复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收费标准及缴费 1.照护费用的收费标准: 元/月。上述费用按月缴纳,由甲方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缴纳。 2.履约保证金缴费标准: 元。 3.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新增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另行收费,新增服务内容、具体收费及缴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1)新增服务内容: 。 (2)收费及缴费: 。 四、四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乙方获得生活照料、护理等照护服务; 2.甲方监护人提出到乙方探望甲方的,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3.甲方有权向丙方、丁方合理反映或投诉乙方在集中照护工作中的问题或不合理规定。 4.甲方入住乙方机构后,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自觉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月缴纳照护费用,在入住机构的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超过相当于其1个月集中照护费用的金额。甲方退出照护服务时,乙方应当将按本协议约定应当扣除外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甲方。 6.甲方突发疾病,乙方应及时送医,甲方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住院照护等费用由甲方监护人承担。 7.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在乙方机构内生病、正常死亡,或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及其监护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等照护服务。 2.乙方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确保甲方在乙方机构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的个人财产若需乙方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记录好乙方个人财产清单。 3.乙方应为甲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甲方检查身体,并向甲方监护人、丙方、丁方通报甲方的身体健康情况。 4.乙方不得侮辱、虐待甲方。 5.甲方逾期30日不缴纳照护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退出照护服务。 6.甲方退出照护服务时欠缴照护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甲方有《实施方案》规定的,或其他不适宜集中照护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丁方。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甲方入住乙方机构后的身体健康、生活状况享有知情权。 2.甲方入住乙方机构后,丙方有权到机构进行探望,有义务给予甲方精神上的关怀或物质上的帮助。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照护服务的投诉或建议,丙方应予受理,并督促乙方进行响应或整改。 4.协助督促甲方及时向乙方缴纳照护费用。 5.丙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各项入住管理工作。如甲方不服从乙方的管理,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应及时通报丁方。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丁方应及时了解乙方提供照护服务的情况,并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乙方解决在照护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2.甲方入住乙方机构后,丁方应当定期到乙方进行探望,并给予甲方精神上的关怀或物质上的帮助。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照护服务的投诉或建议,丁方应予受理,督促乙方进行响应或整改,并反馈给县级民政部门。 4.丁方有权根据情况做出甲方退出集中照护的决定,并做好甲方退出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甲方年满60周岁的; 2.甲方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甲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入住的; 4.乙方不再具备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 5.其他: 。 六、本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依法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乙、丙、丁各执一份。未尽事宜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盖章):
丙方(签字并盖章): 丁方(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印发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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