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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9 10:27 信息来源: 县水文局 浏览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湖南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安化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应尽早确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开展后续相应工作,因此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至至11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人:王丽,15243769365,邮箱:905367190@qq.com。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莲城二路安化县水文水资源局
附件:《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安化县水文水资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湖南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安化县实际,安化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保护类型 主要包括国家基本水文(位)站、专用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墒情站。 二、水文监测保护范围 (一)国家基本水文(位)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竹溪坡水文站、青山水文站、润溪水位站、安化水位站。 (二)专用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或衍梁)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六步溪水文站、木子水文站、滔溪水文站、大福水文站。 (三)水位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两岸水文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马路水位站、奎溪水位站、梅山水位站、小淹水位站。 (四)雨量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雨量观测场地周边30米、雨量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清塘、芙蓉、黄柏界、梅城、李家台、人字桥、羊角、烟溪镇、龙塘湾、银杏坪、马路口、洞市、敷溪、熊家山、陈家洞、大福坪、长塘、金辉、山茶、木榴、黄沙溪、永兴、江溪、苍场、谢家溪、三门、蒋坪、严家庄、四房、柘溪口、红岩、陈王、小淹镇、冷市镇。 (五)墒情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墒情监测场地周边30米、墒情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竹溪坡、蒋坪、羊角、江南、梅城。 (详见下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县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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