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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9 10:27     信息来源: 县水文局     浏览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湖南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安化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应尽早确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开展后续相应工作,因此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至至11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丽,15243769365,邮箱:905367190@qq.com。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莲城二路安化县水文水资源局

 

附件:《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安化县水文水资源局

                            20251029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湖南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安化县实际,安化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保护类型

主要包括国家基本水文(位)站、专用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墒情站。

二、水文监测保护范围

(一)国家基本水文(位)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竹溪坡水文站、青山水文站、润溪水位站、安化水位站。

(二)专用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或衍梁)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六步溪水文站、木子水文站、滔溪水文站、大福水文站。

(三)水位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两岸水文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马路水位站、奎溪水位站、梅山水位站、小淹水位站。

(四)雨量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雨量观测场地周边30米、雨量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清塘、芙蓉、黄柏界、梅城、李家台、人字桥、羊角、烟溪镇、龙塘湾、银杏坪、马路口、洞市、敷溪、熊家山、陈家洞、大福坪、长塘、金辉、山茶、木榴、黄沙溪、永兴、江溪、苍场、谢家溪、三门、蒋坪、严家庄、四房、柘溪口、红岩、陈王、小淹镇、冷市镇。

(五)墒情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墒情监测场地周边30米、墒情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站点有竹溪坡、蒋坪、羊角、江南、梅城。

(详见下表)

所属乡镇

站点

大福镇

大福水文站、大福坪雨量站、陈家洞雨量站

长塘

长塘雨量站

仙溪镇

竹溪坡水文站、芙蓉雨量站

清塘铺镇

清塘雨量站

梅城

梅山水位站、梅城雨量站

乐安

黄柏界雨量站

滔溪

滔溪水文站、熊家山雨量站

小淹

小淹镇雨量站、敷溪雨量站

羊角塘

羊角雨量站

冷市

冷市镇雨量站

龙塘

青山水文站、李家台雨量站、人字桥雨量站

江南镇

小淹水位站、陈王雨量站、洞市雨量站

东坪

安化水位站、木子水文站、柘溪口雨量站、红岩雨量站

南金乡

龙塘湾雨量站

马路

马路水位站、江溪雨量站、苍场雨量站、谢家溪雨量站、三门雨量站、马路口雨量站、蒋坪雨量站、四房雨量站、严家庄雨量站

奎溪

六步溪水文站、奎溪水位站、银杏坪雨量站、木榴雨量站、黄沙溪雨量站、永兴雨量站

烟溪镇

烟溪镇雨量站

平口

润溪水位站、金辉雨量站、山茶雨量站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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