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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行复决字〔2021〕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2 11:0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4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支付6元购买一次性竹筷一份,于2021年9月28日签收,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0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商品系“三无产品”,损害了自身权益。被申请人的回复缺少法律事实依据,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身份证复印件、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照片、物流信息照片、产品照片、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支付6元购买一次性竹筷一份,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该商品。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登记受理,同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安化XX竹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实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竹筷成品外包装上均贴有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厂址、厂家联系电话、保质期等信息,包装内部均附有产品合格证,标注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检验员、生产厂家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筷子产品成品进行了抽样,对其进行了感官检验和外观尺寸检验,其外表洁净、光滑,与食物接触端6cm围内无毛,无污染、无异味、无虫蛀、无霉变、无腐朽、无破裂,外观尺寸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公司建立了出厂检验制度,其生产的每一批一次性竹筷产品均经过自检合格,达到要求方出厂、交货,且留存了出厂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检查无误并拍照留证。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10月20日将处理结果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登记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图片、出厂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并将核查结论在法定时限内通过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对申请人的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周某某的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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