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3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8 11:1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33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局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2、要求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1984年至1994年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称:1、招工的文件和合同明确合同工享有同正式工的同等待遇,其中就包括医疗保险(已享受)和养老保险;2、被申请人执行的政策依据错误;3、对于退还1988年到1989年的保险费,申请人未签字亦不知情,不能做数;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基本原则是1996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5、本着公平、平等、正义原则,民办教师、电影放映员等都有养老保险。综上,申请人认为1984年至1994年的工作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合情、合理、合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在安化县X矿和安化县XX矿所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并非上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而是根据当时政策规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称农民轮换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在其工作期间并没有解决粮油关系、户籍性质等,依然享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申请人工作期间应当按当时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有1988年1月起24个月的缴费记录,但该款项由申请人所在企业于1994年要求予以全部退回,所以只能认定申请人在所陈述的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3、申请人要求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不符合湘劳社政字(2004)15号文件的要求。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制定了《关于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15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且一直在该单位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从1991年7月起(1991年7月以后招用的,从招用之月起)至各市州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可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含本息)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在2004年已经没有在司徒钨矿就业,因此不适用该文件精神的规定。综上,答辩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贵府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4年3月经原安化县劳动局录取为安化县X矿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不转迁移户口,保持社员身份,合同时间暂定三年,自1984年2月28日至1987年2月28日止。1985年12月申请人到安化县XX矿上班,1987年5月30日经安化县劳动人事局招为安化县XX矿农民轮换工,签订了《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三年,自1987年6月1日至1990年5月30日止。1990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申请人继续在安化县XX矿上班,工资发放到1993年8月。1988年1月到1989年12月,申请人缴纳了24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手册编号为0002XX,缴纳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为408元,其中安化县XX矿缴纳384元,申请人缴纳24元。1994年4月8日,社保所退还安化县XX矿已辞退农民轮换工养老保险金5664元,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金408元。申请人于2021年3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申请确认社保工作年龄为视同缴费年龄的报告》,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内设机构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股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该答复。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刘某某申请确认社保工作年龄为是同缴费年龄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关于录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花名册、退保明细及收款凭证、撤销行政行为决定书、答复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情况和养老保险缴纳、退款情况进行了核实,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关于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15号)认定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前按程序进行了审批,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刘某某申请确认社保工作年龄为视同缴费年龄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11126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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