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3 14: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40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在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湖南XX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三无腊排骨、腊肉、猪尾巴、猪舌头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腊排骨为三无食品,并且无法提供腊肉、猪尾巴、猪舌头的营养成分表和质检报告,有安全隐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作出草率决定,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产品照片、交易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核查情况。被举报人湖南XX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肉制品的生产经营资格。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23时56分14秒、23时58分48秒、2022年9月30日00时05分20秒在被举报人抖音平台直播时现拍腊排骨1块(1.8斤,68元/斤,122.4元,实收122元)、腊肉一块(2.76斤,48元/斤,132.48元,实收130元)、腊猪舌一个(50元/个),均为散装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运输过程中食品被污染,被举报人将腊排骨切断打成一个塑料袋真空包装、将腊肉切片分装成四袋(400克规格塑料包装袋,真空包装)、将猪舌打成一个塑料袋真空包装,加上赠品一并发送给申请人。除腊排骨外,其他腊肉制品附加了含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联系方式、营养成分等内容的标签(合格证或包装物、营养标签)。被举报人生产的肉制品销售之前经自检或送检,均检验合格。

二、散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适用范围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的运输包装物。

三、被举报人行为性质。申请人通过视频直播购买的食品为没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依法不需要施加标签,其购买后使用的包装仅为运输的方便,并无明确规定要求标明食品相关信息。故被举报人销售的散装食品可以没有食品标签,其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不构成违法。被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腊猪肉、猪舌,排骨,是按同一工艺生产加工,虽然均属于腊肉制品,但因猪肉结构组织的差异,其营养成分应有差异,倘若标明营养成分,应分别情况予以标明,不应是统一的营养成分标签。对此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    

四、不立案决定合法。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散装食品可以不施加标签,且在销售前已经检验合格。虽然销售时施加营养标签后,发生了营养标签内容与食品不相符的违法情形,但鉴于该情形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可不子行政处罚,故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30日在抖音平台上的XX企业店购买了腊肉、腊排骨、腊猪舌产品。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腊排骨没有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由两名执法人员到该抖音店铺的设立者湖南XX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场所规范,在其成品、待售区域未发现问题,公司提供了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湖南XX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0月17日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10月21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页截图、产品照片、交易记录、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腊排骨系散装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举报人在产品上未标明相关信息,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在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批,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答复中立案情况一栏填写为决定立案,在结案反馈一栏填写为不予立案。经与不予立案审批表核对,系被申请人在系统中填报错误,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金某某的举报做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1226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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