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9 08: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11

 


申请人: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并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313日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了Q弹果汁橡皮糖一份,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很难吃。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大量好评,但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有“好评返现”活动,按照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一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向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要求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受理并于同日结案,结案反馈内容为该商家已搬离登记住所,电话无法联系,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能够联系当事人具备调查条件时再进行下一步处理,建议消费者通过平台或根据发货地至商家所在地市监部门维权。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有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分别处理的法定职责;二、卖家“好评返现”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其程序违法;三、卖家异地经营、虚假注册并不能免于行政处罚,反而应当对其异地经营、虚假注册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函告平台对其店铺进行下架终止其违法行为,同时被申请人未尽到查找义务;四、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截图、交易记录、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XX食品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2023年3月23日的日常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于2023年3月23日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3月25 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事项后2023年3月28 日现场核查,再次确认其已搬离登记地址,同时预留电话无法联系,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

二、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一)申请人 12315 平台投诉事先已同意全国12315 平台《投诉须知》,其第规定: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若投诉人需知道核查处理情况,应遵守平台投诉举报规定,另行提起举报。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商家实际经营地及平台经营者住所均不在安化县辖区内,由于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前已受理此投诉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平台或根据发货地至商家所在地市监部门维权,程序合法。

(三)被投诉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申请书中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于 2022年3月1日废止。

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投诉人于2022年6月14日被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XX镇工业园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XX零食屋”的店铺,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在该店铺购买了Q弹果汁橡皮糖一份。申请人收到货发现该产品大量好评是被投诉人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获得,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3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在3月23日的日常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即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月25日被申请人收申请人投诉事项后3月28 日受理并到被投诉人处进行核查,再次确认其已搬离登记地址,同时预留电话无法联系,同日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日常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即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再次到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回复申请人建议其通过平台或根据发货地至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全国12315 平台《投诉须知》第规定: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只有同意《投诉须知》才能在平台发起投诉,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投诉前已阅读并认可了《投诉须知》的内容,对此规定申请人理应予以遵守。现申请人又认为在投诉单中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陈某投诉做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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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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