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5 09: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17

 

申请人:车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2、复议决定后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号在安化县XX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开设的抖音店铺《XX茶叶店》购买了《梗》茶,支付金额1034.81元。申请人认为产品名称《梗》不符合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的包装所用的执行标准GB∕T9833.2为紧压茶的范围,该标准要求以黑毛茶为原料。申请人收到的产品配料为黑茶梗,使消费者难以分变此茶真实属性。根据GB∕T9983.2中的6.3条判定规则,此茶应为不合格产品。

茶梗质量分数不得超过百分之1.0,而且茶叶要求是黑毛茶作为原料实际产品都是茶梗子,没有茶叶。相关法律规则已说明,可被申请人却说标签、说明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回复的牛头不对马嘴,然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理会,执法机关这样的回复很容易让公民失去对执法部门的公信力。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产品照片、交易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事项处理情况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鉴于1被投诉人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仅凭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不能认定产品不合格,仅认为被投诉人食品标签配料标注存在瑕疵2、申请人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未提出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具体投诉请求,属于未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调解,故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告知核实情况并终止调解。

二、提起复议后的调解处理情况。申请人提起复议后,被申请人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进行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就损失赔偿予以协商,基于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回复内容存在瑕疵,无须再次处理回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已经依法核实处理,但2023年6月2日回复内容未明确表明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属于回复瑕疵,且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又组织调解并反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无须再次处理回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号在被投诉人开设的抖音店铺《XX的茶叶店》购买了《梗》茶。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该产品名称无法分辨其真实属性,产品配料不符合其标注的执行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但没写具体的诉求内容被申请人于5月29日受理该投诉,6月2日到投诉处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有与被投诉产品同批次不同规格的产品三块,产品正面标识有“梗 永盛广 磬子山 陈年老梗砖 木仓陈化 净含量:870g”,侧面标识有“梗(陈年梗砖) 产地:湖南安化 配料:黑茶梗 净含量:870g 执行标准:GB∕T9833.2 生产许可SC11443092301363 生产商:XX茶业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湖南安化县XX镇XX村 原料日期:2016年6月 生产日期:2022|03|08”。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回复内容为:1、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化县XX区XX社区XX街XX号的安化县XX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品名为“梗”产品;2、安化县XX茶叶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品名为“梗”的供货方的资质和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通过微信联系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协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协商被申请人2023年6月14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单、产品照片、交易记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到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产品标识问题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发现申请人未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具体的投诉请求,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调解但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时回复内容存在瑕疵,未明确告知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鉴于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已经依法核实处理,且在复议期间组织调解并对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属于对投诉回复的补正。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知晓了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无须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回复。

申请人提出要求复议决定后信息公开,查阅相关办案文书,这是本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车某投诉作出的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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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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