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09:2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2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8在拼多多上购买青稞荞麦面,认为该产品配料表和营养成份表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7月16日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7月17日回复申请人称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商家已搬离我辖区,预留电话无法联系,我局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能联系上商家再进行进一步处理。建议消费者通过购买平台或根据发货地确定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维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若被申请人找不到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但是被申请人仅把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名单就不做任何立案登记,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产品照片、交易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XX商贸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投诉7月17日上午被申请人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其注册的经营场所,通过被投诉人注册时预留的电话试图联系经营者电话未接通。7月17日下午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被申请人

二、终止调解决定合法(一)被申请人早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日常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辖区内经营,并于3月1日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7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投诉后再次试图电话联系被投诉人,电话并未接通。因双方交易行为发生于拼多多平台,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因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程序合法。(二)因申请人12315平台登记的是投诉单,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第八条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未处理其举报诉求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在被投诉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XX面馆”花费11.18元购买了青稞荞麦面一包。7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认为该产品配料表和营养成份表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调解,如果商家拒绝调解请转为举报并把处罚信息公开诉求内容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7月17日受理该投诉并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到投诉处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登记住所,同时预留电话无法联系。同一天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回复内容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商家已搬离我辖区,预留电话无法联系,我局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能联系上商家再进行进一步处理。建议消费者通过购买平台或根据发货地确定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维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被投诉人进行立案调查,属于行政不作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28日的日常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于3月1日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单、产品照片、交易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异常信息查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日常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搬离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即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再次到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回复申请人建议其通过平台或根据发货地至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全国12315 平台《投诉须知》第规定: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只有同意《投诉须知》才能在平台发起投诉,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投诉前已阅读并认可了《投诉须知》的内容,对此规定申请人理应予以遵守。现申请人又认为在投诉单中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申请人是对拼多多平台内的经营者的举报,经核查其实际经营地和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因此,对该案举报的处理也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919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