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5〕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3 09:3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56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举报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2024年12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2025年1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安化XX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云南XX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XX旗舰店”购买了一袋黑茶饼,花费了6元,规格是一袋5克+1克,属于预包装食品。此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安化县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品名:巧克力黑茶。收到该产品发现生产许可有问题,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并提供了4份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理由1.该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表:安化黑毛茶。根据包装上的生产许可编号却查不出被举报人任何生产资质信息。申请人购买的实物属于1401茶叶:紧压茶:黑茶紧压茶。此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4-05-05,被举报提供不出来同批次检验报告,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被举报能提供出来,请通过书面回复提供给举报人知情。此外涉案快递包装内有“好评返现卡”,被举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被举报人涉嫌无生产资质生产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立案调查。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法律规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立案处理。被申请人称没有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如果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或者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此种情形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针对性答复。3.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购买记录及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函、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1.举报事项处理情况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函。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生产场所内已无“巧克力黑茶”库存,被举报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进一步核查,被举报人2012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7 年12月22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由QS 证换成了 SC 证,不存在无生产资质生产食品的行为。被举报人2015年9月生产过一批“巧克力黑茶”,于2024年将该批次“巧克力黑茶”销售给了云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商),被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单》,不存在提供不出来检验报告的问题,经销商对“巧克力黑茶”进行了二次包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017-7718)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的规定,该批次“巧克力黑茶”的生产日期应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对“巧克力黑茶”进行二次包装是经销商所为,经销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并不能代表被举报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被举报人向经销商销售“巧克力黑茶”时未附有“好评返现卡”,也未参与经销商淘宝店铺的经营活动,并不知晓经销商在淘宝店铺销售的“巧克力黑茶”的快递包装内附有好评返现卡一事。鉴于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不予立案决定合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云南XX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盒由被举报人生产的巧克力黑茶,实付款6元。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生产许可有问题,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生产资质生产食品,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且该产品快递包装内有“好评返现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2024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责令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被举报人立案查处、退货退款赔偿损失、依法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125收到该邮件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派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记录表、检验报告单、出厂检验记录。经检查,案涉产品巧克力黑茶为被举报人生产,被举报人于2012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12月22日由QS证换成了SC证。被举报人于2015年9月生产了一批“巧克力黑茶”,于2024年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云南XX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市监投不受〔2024〕第08XX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经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田某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投诉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事,经审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对投诉决定不予受理;2.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事,经审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成立,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产品购买记录和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记录表、检验报告单、出厂检验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受理决定书、投诉举报信的回复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行为发生在安化县,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管辖处理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被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核查,查验了被举报人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的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报告单》,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且申请人购买的案涉产品并非由被举报人直接销售,故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被申请人再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田某举报事项的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533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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