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4〕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1 10: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430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烟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安化县烟溪镇向东路

法定代表人:龚坚强,镇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化县烟溪镇XX村民组的村民,位于安化县烟溪镇XX的涉鱼浮动设施2艘编号为烟溪 XX-1、XX-2,目前已被拆解。为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2024年2月1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的涉渔浮动设施的《评估报告》;2、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明细;3、申请人签订的拆解安置协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该申请,但直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和邮件轨迹

被申请人答复称:1.拆解钓鱼平台的基本情况。烟溪镇水域非法浮动设施(钓鱼平台),于2022年夏天由柘溪库区非法浮动设施清理整顿小组指挥部聘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当时对申请人的平台都记录有详细的评估数据,并经他本人签字确认。随后于10月20日签订拆解协议,进行拆解。于11月29日在XX村新码头,按资产评估数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转产转业奖扶打款,对在规定时间进行拆解的奖励百分之十也同时打款到账,两项共计为百分之六十,开具有领款人签字的领款凭证。2.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答复并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于之前在平台拆解、兑现奖扶资金的时候都有信息公开,且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料,只要直接来找被申请人都可以要到,但申请人从来没来过,因此就没有给予申请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为:1、涉及申请人的涉鱼浮动设施的《评估报告》;2、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明细;3、申请人签订的拆解安置协议。2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一直未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和邮件轨迹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安化县烟溪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刘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529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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