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4〕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8 10: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439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地:安化县紫薇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谭军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公开“益阳安化云台山景区”如下信息:旅游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和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但至今未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刘某、何某于2024年2月26日申请了公开“益阳安化云台山景区”的政府信息,我局于同年2月29日签收,并于3月4日通过顺丰快递将安化云台山旅游项目相关的立项文件邮寄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已于3月4日19:09收。我局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益阳安化云台山景区”所在区域的信息:旅游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和申报材料。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随后收集了相关信息,包括《关于废止安化两山一湖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安发改〔2021〕408号)、《安化云台山神仙岩风景区项目工程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17〕37号)、《安化云台山旅游风景区茶园--真武寺客运索道工程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18〕28号)、《安化县云台山风景区玻璃吊桥工程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18〕52号)、《云台山风景区旅游项目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18〕98号)、《安化云台山景区大型客服中心项目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22〕181号)、《云台山茶旅现代乡村旅游游客接待中心项目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22〕223号)、《云台山提水(二级)工程项目备案证明》(安发改备案〔2018〕47号)。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了申请人刘某,同日由刘某家人代为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备案证明、邮寄凭证及轨迹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收集了相关的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邮寄给了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和电话进行邮寄,后该邮件由申请人家人代收,应视为已送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何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617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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