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国家社会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承担全县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发行及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安排和管理;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老区经济开发工作及项目的论证、呈报,管理并监督使用老区开发资金。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