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城市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城市建设管理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建成区,下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市政及设施、园林绿化、环卫、渣土、广告、亮化、数字化等行业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职权;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县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中心城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县城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和考核工作;负责对清扫保洁公司、牛皮癣治理公司等相关企业的考核监管。
(四)负责县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市政设施、亮化设施、园林设施和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县城中心城区绿线、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城市建筑垃圾与渣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监管、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垃圾清运、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的指挥(派遣)、督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
(七)负责县城中心城区查违控违拆违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县城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负责依法征收县城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渣土调配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九)负责在县城中心城区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
2.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流动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4.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利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十)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违法违规问题的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展开调查。确需依法查处的,应及时移交县城管执法局立案处罚,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等,作为违法证据一并移交。县城管执法局在立案调查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的,各职能部门应予配合支持(提供检测或鉴定等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