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5-01006
安政办发〔2025〕11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安化县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安化县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安化部分)、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且已完成搬迁安置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应报尽报、能早尽早、应核尽核”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有关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
第五条 根据搬迁安置进度,分阶段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六条 呈报上级核准时,应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仅搬迁安置、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仅生产安置进行分类。
第七条 在移民完成搬迁安置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仅搬迁安置、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可分次报送;仅生产安置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原则上在搬迁安置人口核定登记完成且库底清理验收后一次性核定到村组。
第八条 仅搬迁安置、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搬迁时间、所属水库名称等。仅生产安置人口应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九条 在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开。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字盖章,并在村(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条 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盖章后,报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再报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核定登记程序的,暂不纳入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要及时依规依程序拨付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发改、公安、财政、水利、人社、农业农村、库区移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以及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处理个人信息不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安化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