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国资中心牵头起草了《安化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启动起草,期间通过多轮沟通、修改和完善,于2024年11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28日,县国资中心以书面形式向各单位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县委组织部、安化经开区、县纪委监委、县梅山城投公司等14家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时于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依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4年12月20日收到了司法局书面审查意见书,于2025年10月31日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
1.监督管理方式与职责:监管方式主要分为监管机构直接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双重监管两种方式。
2.重大事项管理:企业重大事项需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主要包括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主营业务范围的重大调整;非经营性单笔10万元(含)、年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和赞助,经营性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和赞助;企业出借资金;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资产交易底价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交易,或因国有资产交易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或者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50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企业单笔2亿元(含)以上或年利率高于5.5%(含)的重大融资。
3.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资产出租、资产核销、担保、投融资管理等多个企业重要事项的处理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企业50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分层次进行审批:企业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监管机构进行审查;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监管机构审查;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在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需按《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2号)文件进行审批的投资项目无需重复审批;县经投公司涉及在安化经开区的投资决策按照《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经开区“五好”园区创建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办〔2025〕9号)执行。
4.国有资产监督:要求县属企业自身需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管机构需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县审计局每2年至少对县属直管企业进行1次审计。
5.责任追究:对监管机构、派出的股权代表(或股东代表)、董事、县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6.附则:对县属企业的党组织建设依据、工会建设依据、经营管理人员处分依据、招商引资涉及国有资产处理原则等进行了概述。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模式为双重监管,并依照本办法执行。
一审:宋秋艳
二审:李建飞
三审:夏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