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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09:5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化城南梅山马帮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62HW9M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柳潭路6栋14号 经营者: 汪秋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有破肚洗净的野生小河鱼1kg。当事人不能提供野生小河鱼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地证明文件。本局依法对该野生小河鱼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该野生小河鱼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当地村民陈某处购入,数量1kg,进购价120元/kg。陈某声称该野生小河鱼是在柳溪溪口与资江交汇处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捕获,有马口鱼、光唇鱼、拟鲿、福建纹胸鮡、薄鳅等品种。至本局调查时止,该野生小河鱼未进行销售,现场库存货值金额120元。因当事人店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凭据,上述非法渔获物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另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安政通[2020]4号)的规定,柳溪溪口与资江交汇处为“柘溪电站大坝以下至敷溪(与桃江交界处)的主干流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捕时间暂定10年”所规定的禁捕区域,该小河鱼为非法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采购、加工非法渔获物(野生小河鱼)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采购、加工非法渔获物(野生小河鱼)的事实经过。 4、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五局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5、《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安政通[2020]4号)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小河鱼为禁捕区域渔获物。 当事人采购、加工非法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渔获物:野生小河鱼1KG; 2、处罚款1200元(货值金额十倍)。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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