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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0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尚果优品贰水果零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RN025Y 住所: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第三村民组108号 经营者: 严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4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0.746kg“好恰味”鸭脖(香辣味)、19包“惠祺仕瓦片”煎饼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过期食品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月和3月份从长沙王小贱连锁店购进的,其中“惠祺仕瓦片”煎饼进购价格为0.9元/包,零售价为1.00元/包,库存19包,货值金额19.00元;好恰味鸭脖(香辣味),进购价格为33.00元/斤,销售价格为39.60元/斤,库存数量0.746公斤,货值金额59.00元;上述两种食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78.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惠祺仕瓦片”煎饼、 “好恰味”鸭脖(香辣味)的情况及经营的事实。 4. 由当事人提供的“惠祺仕瓦片”煎饼、“好恰味”鸭脖(香辣味)预包装食品包装袋各一个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6、食品召回公告现场照片一张、食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 “惠祺仕瓦片”煎饼19包、“好恰味”鸭脖(香辣味)0.746公斤;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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