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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07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化县山居茶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F2LW6K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民富街85号 经营者: 文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渠江薄片”外包装上无标签。 经查:该“渠江薄片”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安化县神农康行茶厂进购的,数量为5袋(500克/袋),进购价格为388.00元/袋, 销售价格为499.00元/袋;至本局检查时止,已售出1袋,销售金额为499元,盈利111.00元。库存4袋,货值金额为1996元;该渠江薄片货值金额共计2495.00元。本局执法人员对无标签的“渠江薄片”4袋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无标的“渠江薄片”的事实经过。 4. 由当事人提供的“渠江薄片”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一个、快递配送单、淘宝店铺微信二维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渠江薄片”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11.00元; 3、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19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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