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57号
作者:周坤     发布时间:2021-09-03 10:0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57号

  当事人:湖南****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62****

  住所(住址):安化县**镇**新村(原**学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辉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760925****

  2021年4月12日本局收到关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举报材料,2021年4月13日本局依法核查立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以黄精为原料制作的烧巴味黄精、纤人纤面咖啡榛果味黄精奶昔、安化黄精片、九志富硒黄精茶等普通食品,这些产品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或具有特定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不具备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减肥、美容等功能。但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自有的企业微信公众号《九志黄精》上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含有“立春,天地俱生,一定养好生!少盐多清淡,药补不如食补,春天的多发病有肺炎、肝炎、流脑、麻疹、腮腺炎、过敏性哮喘、心肌梗塞、精神病等。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调养预防。可选择有强身健体之效的黄精进行食补,配合适当的运动,增强免疫力可预防疾病,防止旧病复发。黄精被称为太阳之草,可少盐与少脂的排骨、鸡、鸭等进行清蒸,或慢炖,调理肠胃,增强免疫力,保持阳气”的商业信息;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包含“纤人纤面-中医药科学减脂,更营养更赋能更方便!纤人纤面黄精奶昔,以天然黄精作为主材,补充元气,再以中医药理念作为指导,科学配比大量的高膳食纤维,减脂塑形补元气,同时一袋5小时饱腹,不挨饿,不伤身,轻松告别赘肉肉。以黄精配比赤藓糖醇,融入胶原蛋白与葡萄籽提取物,双重赋能皮肤,黄精养内让气色透外,胶原蛋白嫩肤让气色更好,超低GI配方有效的防止皮肤老化,好味道,好享受,悄悄的跟时间赛跑”等内容的商业信息,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调理肠胃、增强免疫力保健功能,对肺炎、肝炎、流脑、麻疹、腮腺炎、过敏性哮喘、心肌梗塞、精神病等疾病的预防功能;对身体具备中医药科学减脂、轻松告别赘肉肉的减肥功能;让气色透外、嫩肤让气色更好、有效的防止皮肤老化、悄悄的跟时间赛跑的美容功能。对产品的功能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陈述上述商业信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微信公众号年认证费用为300元。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商业信息所需费用。本局亦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商业信息的费用成本情况,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证据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1〕第18号),本局投诉与受理登记表复印件,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九志黄精》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2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时间、方式、广告费用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一份及产业扶贫项目帮扶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七、对广告行业经营者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费用情况。

  本局于2021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听告字〔2021〕1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与严重性,已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改正与自我检讨;2、处罚与违法情节不相当,显失公正;3、同案不同罚。有同样宣传黄精的违法行为,被人举报后,仅作删除处理,请求给予一样的处理结果;4、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5、取证程序违法,调查时执法人员黄一波没有在场。6、微信公众号文章点击量少,社会危害性轻微;7、在脱贫攻坚及安化黄精申请地理产品标志作出重大贡献;8、当事人正与深圳德福集团进行并购,本案的处理对当事人及我县的中药材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9、最后陈述意见为请求免除处罚。

  经本局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第1、6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酌情采信,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第2、3、4、5项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亦未发现违法或不当之处,因第7、8项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对第2、3、4、5、7、8、9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商业信息推销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所指的商业广告活动,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商业信息属于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商业广告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行为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目之(4)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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