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4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9 15:4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45号

当事人: 安化县仙溪镇小丽日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23600336988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习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安化县仙溪镇小丽日化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当事人从事日化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1月24日本局对安化县仙溪镇小丽日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1、“高夫·零感无硅控油去屑洗发露”,净含量“95ml”,限期使用日期“20190928”,数量有5瓶;2、“沙宣·修护水养润发乳”,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10814”,数量有2瓶;3、“伊诺·滋润修护洗发露”,净含量“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0110”,数量有2瓶;4、“力士·爽肤沐浴乳”,净含量“70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10522”,数量有2瓶。本局依法对上述4种共计1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长沙的代理商等处进购化妆品,“高夫·零感无硅控油去屑洗发露”,进购和销售时均为赠品;“沙宣·修护水养润发乳”,进价28元/瓶,售价38元/瓶;“伊诺·滋润修护洗发露”,进价29元/瓶,以98元买一瓶送一瓶的方式进行销售;“力士·爽肤沐浴乳”,进价26元/瓶,售价35元/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化妆品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库存货值金额为2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王小莉处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月24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处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包装拍摄了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证据五:2022年3月9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六:由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高夫·零感无硅控油去屑洗发露”5瓶,“沙宣·修护水养润发乳”2瓶,“伊诺·滋润修护洗发露”2瓶,“力士·爽肤沐浴乳”2瓶;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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