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9 15:5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46号

当事人:安化县仙溪镇觉龙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03283A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大桥新村周家组

法定代表人:蒋觉龙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大桥新村周家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安化县仙溪镇觉龙商店位于安化县仙溪镇大桥新村周家组,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许可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15日。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在有效期届满后至2022年3月20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记录,食品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核实,当事人陈述库存食品的货值金额约为8000元。之后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 2022年3月2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状况事实;

证据三: 2022年3月20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四:2022年4月3日本局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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