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6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4 16:2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66号

 

当事人:  安化县城南御湘汤包店

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3MA4T1KNU2F

住所(住址): 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罗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  430***************                      

2021年6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花卷”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2021年7月13日,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JD20210889,显示“葱花卷”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糖精钠实测值为0.026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13072号)。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葱花卷是于2021年6月16日在经营的店铺中制售的,数量20个,销售价格为1元/个,至调查时止,上述葱花卷共销售了5个,销售金额5元;抽检人员抽检使用了11个,金额11元;剩余的4个于抽检当日销毁。因制作成本无法估算,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罗文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葱花卷”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本局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3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4.本局对经营者罗文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安市监罚告字〔2021〕155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我局下达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当事人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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