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4 16:3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1号

当事人: 安化县**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U**

住所(住地):安化县马路镇**

经营者:龙*早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

2021年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带根芹菜(芹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6月7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0990,显示上述“带根芹菜(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实测值0.06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13025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带根芹菜(芹菜)是于2021年5月12日从武陵区兵兵蔬菜食品店购进的,数量9kg,价格为2.5元/斤,共计金额45元。至调查时止,上述带根芹菜(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本局从当事人销售系统中选取了2021年5月13日销售明细,显示带根芹菜(芹菜)共销售了8.4kg,销售单价5.5元/kg,销售金额为61.8元,获利15.62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龙*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曹*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早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曹杏贵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曹*贵的身份情况;                                              

3.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一种产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六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5.本局对被委托人曹*贵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带根芹菜(芹菜)配送单记录打印件一份,武陵区兵兵蔬菜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快检服务平台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销售明细、采购台账打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 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5.62元;

2.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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