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11: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 安化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5954870133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辰州路锦苑鑫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国波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424******

联系电话:1777******

联系地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431号

2022年7月27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520mm×(320+130)mm×0.025mm 5kg和570mm×(380+170)mm×0.025mm 6kg规格的塑料购物袋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2022年8月22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GYYJ220105号《检验检测报告》和No.GYYJ220106号《检验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尺寸偏差(厚度)、环保要求(最小厚度)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08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益阳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供所售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所售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2020年12月,当事人以0.15元/个的进价从桐城市宜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了6500个不合格的520mm×(320+130)mm×0.025mm 5kg规格的塑料购物袋,售价0.2元/个,进货金额为975元,货值金额为1300元;以0.24元/个的进购价从桐城市宜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了5000个不合格的570mm×(380+170)mm×0.025mm 6kg规格的塑料购物袋,售价为0.3元/个,进货金额为1200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上述两种规格的塑料购物袋的进货金额共计2175元,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除抽样时封存的200个样品外,其余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750元,共计获利614元。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主动销毁抽样时封存的200个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国波委托纪东倩负责协助本案调查和签收法律文书、提供证据等相关事宜;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2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抽样人员资质复印件各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两份,证明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资质情况和依法进行检验抽样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二份,以及一份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本局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塑料袋冒充合格塑料购物袋的具体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购物袋进货台账》打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以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上述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供货商资质;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将上述不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情况说明》、《召回公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以及销毁封存的200个不合格的样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直接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3目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不合格5kg6kg塑料购物袋,并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600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61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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