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2 号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2 号
作者:县市监局 王党生 廖霞     发布时间:2023-03-23 10:4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2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玉溪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1252043092312D6001                                          

住所(住址):城南区玉溪村吉祥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意军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民富街57号,从事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等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下列过期的医疗器械:

1.“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标示生产备案号:桂南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16号,产品技术要求备案号/医疗器械备案号:桂南械备20180016号,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2日,失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已过期,数量为7袋;

2.“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标示生产许可编号: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75号,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73154093,生产日期:20190713,失效日期:20210712)已过期,数量为3袋。

2023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11日,本局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是当事人从安化医药总公司进购的,两种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进购数量无法查实,“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是当事人给患者检查时使用的,不对外销售,进购单价为0.7元/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是当事人给患者注射时使用的,进购单价为0.75元/袋,按5元/次收费。至本局调查时止,“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库存7袋,库存货值金额为4.9元,“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库存3袋,库存货值金额为1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进购票据,也未建立完整的使用记录,“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过期后的使用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谌意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谌世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的委托事项和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对文书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0306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 2023 29《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橡胶检查手套”7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3袋;

2.罚款10000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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