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43 号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4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11:3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43

 

当事人:安化县湘久味黄精土特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BMFYRG4M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民富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琴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民富街57号,从事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等经营活动。

2023年1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预包装食品:品名:“剁椒萝卜条”,配料:萝卜辣椒、食用盐,重量:500克,生产日期:见喷码或打码(2022/06/18),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数量有8瓶。2023年1月5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4日,本局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剁椒萝卜条”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31日从湖南安化赶山货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02瓶,进购价格为6.5元/瓶,进购金额为663元,销售价格为12元/瓶,至本局检查时止,已销94瓶,库存8瓶,库存货值金额为96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海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邓小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的委托事项和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剁椒萝卜条”的经营情况和供货商的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0306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 2023 28《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剁椒萝卜条”8瓶;

2.罚款10000元。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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