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6号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6号
当事人:安化县********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23MA4*******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1********
2023年5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年度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示告知当事人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国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张,提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证据提取单》各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及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5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