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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当罚〔 2023〕1030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6 14:5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罚〔 2023〕10302号
当事人:安化县有权摩托车销售维修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LM0023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紫薇路165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林**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6********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王**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谌** ,执法证号:*********** 你(单位)店内待售的“欧派”电动自行车加装尾箱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壹佰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林有权 2023年 10月 19日 执法人员:王党生 2023年10月19日 谌旭源 2023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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