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15:5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7

当事人名称:安化湘亚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8L535T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27

法定代表人:弓**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27号,持有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3118日,本局检查发现安化县城南区罗绕典路,靠近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旁边的一块户外广告牌,牌面写有“安化湘亚男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远程会诊医院、咱安化男人自己的医院、看男科到湘亚、包皮包茎、阳痿早泄、前列腺疾病、男性不育、泌尿感染、性传播疾病、男人热线7593333、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无假日医院”等字样。

经查,20230508日当事人经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3〕第23-1227-0019),20231003日制作完成、并安装上述户外广告牌。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同。该户外广告牌租金为700/月,于20231110日停止发布,制作发布费用共1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519日从网络平台淘宝的阿里健康医药旗舰店购进了“盐酸达泊西丁片”(标示国药准字:H20203169,规格:30mg/片、15/盒,批号:12204121,效期:2025-4-11,商品名:爱廷玖)5盒,支付的货款金额为939.26元,于2023522日对购进的5盒“盐酸达泊西丁片”验收入库,陈列在药房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8/粒,至本局2023118日现场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共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

3.20231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一份,《证据提取单》三份,当事人提供的“盐酸达泊西丁片”网购订单截图复印件一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3〕第23-1227-0019)复印件一份共6页;2024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二份,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盐酸达泊西丁片”的入库验收记录打印件一份,安化县**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及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本局提取证据的事实。

4.202311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1张,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41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不足5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九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少于13万元的罚款。”、《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编码:05010901。收入项目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