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二月盈洛丽塔服装店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3 11: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51

当事人:安化二月盈洛丽塔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溪河以西滨江路南莲竹园小区11-210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80****615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溪河以西滨江路南莲竹园小区11-21038

202302月至202303月本局接到多起涉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问题类型包括不履行自己明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不按约定履行送货或安装义务、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利用预付费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20230518日本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230620日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将案件退回本局进行处理。

经查,当事人未开设实体店,主要通过淘宝网店、抖音店铺、参加现场展销会等以预付款的形式进行销售,收取定金后向消费者发出定金函、服装照片、小饰品等,之后约定时间补尾款予以发货。当事人委托加工的工厂涵盖沅江、湖州、柳州等多个地方。在本局累计收到的98起投诉举报和1起含3名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中,可查实的涉案金额为48088.00元。在移送处理期间,公安督促当事人退款869笔,退款金额为100994.43元。公安退回本局后产生的投诉举报退款金额为5706元。20230918日、20231225日、20240105日,本局三次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经其反馈信息查实,当事人仍有8669.86元未退款。违法所得共计115370.2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全国12315平台、12345转接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县长热线《举报单》、《投诉单》及证据材料107份,《安化二月盈洛丽塔服装店消费者投诉举报名单》一份;

4.202302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

5.202303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照片1张;

6.20230518日制作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各一份;

7.20230522日安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接报案回执》一份;20230620日安化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

8.20230718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协助调查函》各一份,光盘1张(内含支付宝退款截图6张、退款记录截图865张、服装购进聊天记录截图5张、采购服装的价款支付截图2张、店铺信息及订单制作资料截图40张、支付成功订单记录截图97张、订单数据2份),纸质版证据材料99张(包括店铺详情、部分退款记录、部分服装购进记录、服装供货商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

9.20230725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各一份;

10.2023080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11.2023083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店铺信息、商品详情、定金函截图12,五月退款部分数据单截图39份,《作品登记证书》2份,《加工合同》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2份,《检测报告》一份,微信截图3张;

12.20230918日制作的《协助调查函》3份;20231225日制作的《协助调查函》1份;20240105日制作的《协助调查函》、附件资料各1份;20240130日制作的《协助调查函》1份;

13.20230906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沅市监案移字20234)及附件资料一份;20230927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答复函》及调查资料一份;

14.20231017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答复函》及调查资料一份;

15.20231108日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及调查资料一份;

16.2023112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答函回函》及调查资料一份;

17.20240123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答函回函》及附件资料、光盘各1份;

18.当事人部分消费者未退款或扣费情况名单1份,未退款投诉人、举报人名单1份。

本局已于20243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退款项8669.86元;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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