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7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9 20:2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星启航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R7WPG40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 投资人: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8****** 2024年6月24日,本局接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商标侵权投诉书》,当事人未经投诉人许可授权,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6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上方的广告牌上标示有“安化星启航加油站”,在进入加油站口竖立有一块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注有“XQHJYZ”、“ 经查:“ 当事人便利店的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明,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人张胜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投资人张胜军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投资人张胜军的《询问笔录》一份、张胜军向本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本局对投诉人被委托人张海波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投资人张胜军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整改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投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分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商标使用照片十张,第4683311号商标注册证“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5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6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