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7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9 08:17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湘亚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8L535T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弓**

身份证号码:371522******

联系方式:155******

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安化县龙塘镇红星社区发现有1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停靠在路边,驾驶员蒋某正在公路边电线杆上张贴标示有“安化湘亚男科医院 咱安化男人自己的医院 看男科 到湘亚 包皮包茎 男性不育 前列腺疾病 阳痿早泄 泌尿感染 性传播疾病 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以及湘亚泌尿专科医院微信二维码图片”等内容的广告胶纸。本局现场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有8种带有医疗广告性质的物品,具体情况如下:

1.“餐巾纸”650包,餐巾纸正面主要内容为“咱男人自己的医院 医保定点单位 治疗阳痿早泄 在湘亚 很简单 性功能检查只收58元 安化湘亚男科医院—湘雅专家定期坐诊 — ”,反面主要内容为“男人心里苦 太短会自卑 太软会尴尬 太快会遭歧视 湘亚男科给男人最大的信心 扫码+关注 变强变持久以及湘亚泌尿专科医院微信二维码图片”,侧面主要内容为“专业诊疗 包皮包茎 阳痿早泄 前列腺疾病 泌尿感染  男性不育 性传播疾病”、“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 ”;

2.“打火机”34个,打火机正面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专注男性健康— 男性健康专项检查依据补助政策仅需支付58元 申请检查背面扫码领取”,反面主要内容为“出现男题 扫码问我 阳痿早泄 包皮包茎 生殖感染 前列腺疾病 男性不育 性传播疾病”,侧面主要内容为“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医保定点 无假日医院 安化湘亚男科医院百度一下”;

3.“湘雅健康生活MEN杂志”900本(本案卷内已提取实物杂志1本);

4.“广告牌泡沫板”8块,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 湘雅专家定期坐诊 看男科 到湘亚 包皮包茎 阳痿早泄 前列腺疾病 男性不育 泌尿感染  性传播疾病 男人专线7593333 院址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以及湘亚泌尿专科医院微信二维码图片+码上解决男题  温馨提示 用火防火不失火 为国为家为你我”;
    5.“长黑胶纸广告”69张,共分二类内容,一类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 —咱安化男人自己的医院—  看男科 到湘亚 包皮包茎 男性不育 前列腺疾病 阳痿早泄 泌尿感染 性传播疾病 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以及湘亚泌尿专科医院微信二维码图片”,另一类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 —咱安化男人自己的医院— 前列腺疾病 就找湘亚 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以及湘亚泌尿专科医院微信二维码图片”;

6.“长黄色胶纸广告”19张,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 医保定点医院 咱安化男人自己的医院 湘雅专家定期坐诊 看男科 到湘亚 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一桥头(北区)”;

7.“塑料布广告”13张,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 医保定点 看男科 到湘亚 包皮包茎 阳痿早泄 前列腺疾病 泌尿感染 男性不育 性传播疾病 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

8.“贴垃圾箱黑胶纸广告”25张,主要内容为“安化湘亚男科医院—咱男人自己的医院— 看男科 到湘亚 医保定点 无假日医院 男人专线7593333 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无假日医院 垃圾入箱 文明健康”。

驾驶员蒋某现场不能提供上述8种物品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本局依法对所发现的8种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安排临时工蒋某、罗某、王某(由蒋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前往安化县龙塘镇粘贴车上的“广告胶纸”、“广告牌泡沫板”、“塑料布广告”以及发放“餐巾纸”、“打火机”、“湘亚健康生活MEN杂志”,当日,临时工蒋某、罗某、王某共发放200包“餐巾纸”、16个“打火机”、100本“湘亚健康生活MEN杂志”并粘贴了2张“长黑胶纸广告”;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4〕第24-0507-021),当事人发布的上述8种物品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当事人经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发布的上述8种物品的医疗广告内容属于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

另查明,“餐巾纸”是当事人委托“江门嘉好业务部”制作的,共制作2000包,已使用1350包,剩余650包,制作成本0.09元/包,制作费用共计180元;

“打火机”是当事人委托保定中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共制作600个,已使用566个,剩余34个,制作成本0.5元/个,制作费用共计300元;

“湘亚健康生活MEN杂志”是当事人委托“成都市武侯区蜀闽印务部”制作的,杂志内容是当事人总部编辑部从网上转载到杂志上的,共制作1000本,已发放100本,剩余900本,制作成本0.2元/本,制作费用共计200元;

“广告牌泡沫板”、“长黑胶纸广告”、“长黄色胶纸广告”、“塑料布广告”、“贴垃圾箱黑胶纸广告”是当事人委托安化县唯创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制作费用共计2365.34元,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在该公司制作了其它式样的7种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具体见业务对账单序号1-12),当事人在该公司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费用共计4468.41元;

当事人聘请的3名临时工中,蒋某的工资为70元/日,罗某和王某的工资为40元/日,以日结的方式结算工资,其中,罗某和王某分别结算工资1360元,蒋某因只在当事人工作1日,当日工资未结算,当事人聘请临时工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人工费用为2720元;

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费用共计7868.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本案相关权利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以及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3.临时工蒋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蒋某的身份情况。

4.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6张,证明本局发现当事人临时工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以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现场情况。

5.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蒋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以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有关资料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内容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湘雅健康生活MEN杂志”实物1本,证明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以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江门嘉好业务部《订购合同》、保定中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合同》及付款记录、《成都市武侯区蜀闵印务部加工定做合同正本》、《业务对账单》复印件各1份、通讯记录截图2张,《收据》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以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被扣小册子和纸巾广告的说明》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说明的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安化湘亚泌尿专科医院的现场,存在的问题及请求》1份,证明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申辩意见。

11.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12.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检查、询问、通知情况。

1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251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本局决定删去当事人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的定性并同意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项“【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44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罚款60000元。

二、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2024年7月1日,因同一性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局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九项“【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39342.05元(处广告费用5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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