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7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11:29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74号
当事人: 安化县马路镇玉京府农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3MACPF6PRXY
住所 (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云台山村神仙岩景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谌荷花
身份证件号码: 432326******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云台山村神仙岩景区,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租赁服务,户外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9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
的食品原料:1.恒兴牌红油豆瓣,净含量:6kg/桶,数量:1桶
(已拆封,剩余重量4.27kg),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保
质期:12个月;2.清陽大红浙醋,净含量1.9L/瓶,数量:1瓶
(已拆封,剩余重量1.19kg),生产日期:2023年8月15日,保
质期:24个月;3.味驰亚烤羊专用腌制料,净含量:1千克
/包,数量:2包(其中1包已拆封,两包剩余重量共1.66千
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4.味驰亚烧
烤王,净含量:5 0 0克,数量:1包(已拆封,剩余重量
0.46kg),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均未建立进
货查验台账和食品原料加工产品的使用及销售记录,无法查证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
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
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5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
现场检查照片2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
料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
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进货情况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第二次《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
查照片7张,进货查验证明5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
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
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成产品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成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
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恒兴牌红油豆瓣,连
包装4.27kg;(2)清陽大红浙醋,连包装1.19kg;(3)味驰
亚烤羊专用腌制料,连包装1.66kg;(4)味驰亚烧烤王,连包
装0.46kg。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
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
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
(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
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1 月0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 份,一 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